摘要: |
“河长制”要从一项政府应急管理制度设计转向为长效化制度实践,必然需要社会主体的有效参与。基于对湘潭市推行“河长助手”治理实践的研究发现,以民间组织为中介的公众参与,需要建立在地方政府的信任与需求、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资本积累、精准的身份定位以及利益表达的集中与理性化的基础上。同时,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动员不足、短暂化与形式化、治理成本高、合法性与有效性不足等“运动式治理”弊端。 |
关键词: 河长制 公众参与 运动式治理 |
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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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现代农村社区共同体精神的构筑机制研究”(2016ZDIXM009);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可能与可为——以绿色潇湘为例”(KYCX18_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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