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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医疗决定能力的规范构造——以未成年人、成年心智障碍者的医疗决策为中心 |
刘召成翟高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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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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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未成年人、成年精神障碍者以及成年智力障碍者因为年龄、精神健康状态、智力的不完满而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区分,囿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将医疗决定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挂钩”的规定,该类主体存在不完全医疗决定能力的事实被忽略。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医疗决定能力亟待与民事行为能力“脱钩”,与识别能力“挂钩”,进而根据医疗决定能力水平构造不同的医疗决策规则。具体规则包括部分医疗决定能力人根据能力的完满程度适用自主决定规则或者共同决定规则;无医疗决定能力人根据预先医疗指示的有无适用纯粹自主规则或者最佳利益规则;医疗代理决定损害患者最佳利益的场合适用医疗特殊干预规则。 |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成年心智障碍者 医疗决定能力 医疗决策规则 患者自主 |
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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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格尊严的私法转化与私法构造研究”(19BFX152);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卫生法学会2024年度青年项目“不完全医疗决定能力人医疗决策的规范构造研究”(YF24-Q27);天津大学研究生文理拔尖创新奖励计划2022年度重点项目“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博士生培养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A1-202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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