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
全国百强社科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首页
期刊简介
编委会
电子书阅读
投稿指南
过刊查询
期刊订阅
联系我们
引用本文:
[
点击复制
]
[
点击复制
]
【打印本页】
【下载PDF全文】
【
下载PDF阅读器
】
【
关闭
】
←前一篇
|
后一篇→
过刊浏览
高级检索
本文已被:浏览
578
次 下载
4
次
勘验、检查与鉴定的区别 ——兼对《刑事诉讼法》第1 04条、105条的质疑
袁志
0
字体:
加大+
|
默认
|
缩小-
()
摘要
:
勘验、检查和鉴定由于同为对实物证据中所包含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的信息认识和发掘的证据调查方法,因此,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多有“勘鉴不分”的问题。将二者区分开来的关键是鉴别概念的引入。勘验、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感知,鉴别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则由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和105条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
关键词
:
勘验
检查
鉴定
鉴别
实物证据
DOI:
基金项目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