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廓清这些差异,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关键词: 暂缓起诉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 附条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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