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家政服务的食宿费用一方面构成了雇主的支出,另一方面也直接或间接构成了家政工人总报酬的一部分。就程序公正要求而言,应许可家政工人和雇主在合同中约定食宿费用的承担,禁止雇主未事先约定而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擅自扣除。立法应确立未事先约定食宿责任的,应视同为雇主同意免费提供食宿。就实质正义而言,立法应规定在扣除30%食宿费用后,家政工人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
关键词: 家政工人 食宿费用 最低工资 分配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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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资助项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2010047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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