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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案例显示,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对于该案例的分析评价,本文认为,该案的根本性违法之处在于股票转让的场所条件,而这一条件是《公司法》特别附加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份转让必须在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不但存在明显的法秩序混乱,额外增加了权利人的法律义务和交易场所的法律利益,构成对私权的不合理、非正义限制,而且与我国的股份转让现实状况不相吻合,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为更大地伸张股份转让自由的正义,建议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 |
关键词: 股份转让 场外交易 非上市股份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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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形势下产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研究”(10XFX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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