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近几年来航空事故频发,适用《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足以解决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有关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法律。为平衡社会发展需要与保障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无需侵权人的过错,只需包括经营人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行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导致他人损害,以及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正确分析航空器运行、经营人、他人等相关概念有助于理解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构成。目前,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仅规定了受害人故意一项,建议立法增加受害人自甘风险时的免责事由。 |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 损害责任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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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法眼看民航—中国民航热难点问题案例解析”(2013KPY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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