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自治、法治、德治是三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三者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总体来看,三者不是同一层面的治理方式,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三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各自可以实现善治,两两组合、三者组合也可以实现善治。只是善治的质量和水平不同,“单一治理式善治”小于“两两组合式善治”,后者又小于“三者组合式善治”。自治、法治、德治还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强度进行组合,功能互补,形成无数的治理方式、无数的治理体系及无数的“善治类型”。本文认为,在实践中不应该追求“最优善治”“最佳善治”,而应该追求“最适宜的善治”。 |
关键词: 善治类型 组合式善治 最优善治 最适宜善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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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研究”(18VSJ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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