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的诸多例外要求对其作出妥当的体系解释。回应例外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准确认识规范和现实的关系,政治实践应当保有必要的功能空间。《立法法》第8条包含三组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当对该条进行区分式处理。两种形式的法律授权可以作为区分工具,法律授权的严格程度应当与立法事项的专属程度相匹配。三组关系中的立法主体在区分式处理后享有不同的立法空间,但《立法法》第8条仍能以“调整性理念”的形式发挥约束作用。后续研究应当对具体的专属立法事项进行体系化整理。 |
关键词: 专属立法事项 政治功能空间 授权决定 法条授权 法制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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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法律保留视野下的法院管辖规则改革研究”(20SFB3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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